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新法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修訂。這也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于*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二是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zui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后是當地官員基于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號”環保組織;在之后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zui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曾強調指出,只有實行zui嚴格的制度、zui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新《環境保護法》正是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這樣的法治保障。如若它能夠在執法層面切實落地,則我國面臨的環境危機必將得以化解。